【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相關事宜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於109年3月26日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
一、檢送本會109年3月26日農金字第1095074125號公告影本如附,借款人免申請,由資訊系統自動調整,旨揭期間新撥貸案件,請於110年4月15日恢復利率設定,相關操作事宜請洽所屬資訊共用中心。
二、除上開1年免息措施外,為紓解舊貸案件本金還款壓力,借款人於免息期限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1年以內者,貸款經辦機構得造冊併附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甲式)及案件審核表,函送本會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免逐案申請,以簡化作業程序;其餘仍請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