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存摺業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一、黃金存摺業務須知
- 合作對象:黃金存摺業務目前係由農業金庫委託辦理,並由農業金庫轉委託臺灣銀行負責保管信用部代客戶購入之實體黃金條塊,買進及賣出之訂價均以農業金庫之黃金牌價為參考基準,並於本會網站或信用部營業場所揭示。
- 掛牌單位:以1公克為基本掛牌單位及交易單位,每公克掛牌價格計算至新臺幣「元」整數位。
- 交易時間:每一營業日上午第一次牌告生效時間(約上午9時)至下午3:30分止。
- 注意事項:
- 辦理黃金存摺各項事宜,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納稅捐等情事,係由投資人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 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所產生之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併入個人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黃金存摺業務項目
- 黃金存摺開戶:自然人、法人、機關團體及行號等均得向信用部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執行開戶程序前,該客戶須已(或同時)於信用部開立至少一戶本人名下之活期性(儲蓄)存款帳戶,並擇其一約定為交易價款入/扣帳戶(下稱約定帳戶)。
- 單筆買進:黃金存摺客戶得以單筆方式於信用部或網路銀行辦理買進黃金存入,並應按執行交易當時信用部掛牌賣出價格自約定帳戶扣帳繳交買進黃金價款;除定期投資買進外,每次買進存入之黃金數量不得低於1公克,並應為1公克之整倍數。
- 存摺內黃金回售:黃金存摺客戶得以單筆方式於信用部或網路銀行辦理回售存摺內黃金部位,並按執行交易當時信用部掛牌買進價格回售黃金,其價款存入約定帳戶;除將帳戶餘額全數回售或銷戶者外,每次回售黃金數量不得低於1公克,並應為l公克的整倍數。
- 定期投資:黃金存摺客戶得於每月6、16、26日中約定任選一日或數日為買進日(遇假日順延至次營業日),向信用部或網路銀行申請辦理定期投資,授權信用部按客戶指定之規則自約定帳戶扣帳定期買進黃金,如以金額為投資條件,每次買進金額至少為新臺幣3,000元,並得以l,000元之整倍數增加,如以數量為投資條件,則每次至少應投資1公克,並以1公克之整倍數增加。
- 轉帳:黃金存摺客戶得以其黃金存摺帳戶內黃金餘額為限,申請將黃金存摺內之黃金轉帳至信用部其他黃金存摺帳戶。
- 轉換提領實體黃金條塊(視實務需求擇期提供):黃金存摺客戶得於其帳戶餘額達信用部指定條塊規格時,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轉換提領實體黃金條塊。
- 黃金存摺買賣拋補及保管服務:本業務由農業金庫提供黃金部位拋補、代保管、清算及相關資訊平台服務;黃金部位為即時交割,價款則日終差額清算、次營業日解繳。